10月1日起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开始施行。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,六种纠纷不属于劳动
争议范围。
1.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;
2.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;
3.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、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;
4.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;
5.个体工匠与帮工、学徒之间的纠纷;6.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。